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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工作职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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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快速处理中心工作职能规范

 

为了保证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实现保险理赔方便、快捷,针对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和保险行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机构

鞍山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理赔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由公安交警部门派出,负责协调管理理赔中心日常事宜,并负责对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副主任分别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一奥公司派出。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协调及对派驻的理赔员进行日常管理。一奥公司负责内务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及后勤生活管理。

二、工作场所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的工作场所设在鞍山一奥汽车公司院内,由一奥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并负责水、电、取暖、设备维修及午餐等费用。

三、窗口设立

“快速理赔中心”共设立十二个窗口,其中有八家保险公司为独立窗口,另有八家保险公司为两家合并一个窗口。各保险公司需配备电脑一台。独立窗口的保险公司每天至少派驻一名理赔员负责办理本公司理赔业务;合并窗口的两家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协商、相互委托每天至少派驻一名理赔员相互代替受理两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

  四、工作时间

工作日为早八时三十分至十七时,双休日为早九时至十六时。

    五、业务受理

    1、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在第一现场报告投保公司,投保公司可以出第一现场,也可以不出第一现场,但投保公司出现场后不能保证勘查到原始现场。

    2、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类型属于《鞍山市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所规定范畴的事故,适合在“快速理赔中心”办理。损失额度各方在2000元之内。

    3、“快速理赔中心”所受理的案件时限为发生事故后24小时之内,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未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4、“快速理赔中心”所受理案件的理赔时限,原则上在确定损失价格后手续齐全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方式由事故当事人携带必要的手续到投保公司驻地办理。

    5、当事人发生符合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的案件后,在第一现场报案给交警或投保公司的,交警和投保公司可直接告之当事人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自行协商《协议书》可以在现场填写,也可以到“快速理赔中心”填写,各保险公司凡在快速理赔中心受理的案件包括派驻的公安民警出具认定书的案件一律登记。

    6、双方当事人到“快速理赔中心”后,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不能够自行定责,或者投保公司认为双方自行协商的事故责任出入较大的,当事人和投保公司可以要求派驻的公安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派驻人员对出具认定书的案件要登记备案。

    7、凡公安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同时废止。无争议的案件,投保公司按照当事人《协议书》办理,不需要公安交警部门介入,也不需要在《协议书》上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8、公安交警派驻的人员应具备事故处理的业务能力,保险公司派驻的理赔员应具备车辆部件定损的能力。

    9、凡在“快速理赔中心”受理的案件车辆,定损工作分别由事故责任方投保公司理赔员进行,定损时需要拆解的车辆统一由一奥公司拆解,并按行业标准收取费用,肇事车辆残值一律由一奥公司处理。

    10、各保险公司在“快速理赔中心”办公的网络费用由各保险公司均摊。

五、其它事项

1、工作制度:制定理赔员、交警工作纪律,定期考核评比、重大事项研究等制度。

2、各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同时,负责发放《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特别是在办理强制保险的同时,必须发放该《协议书》,到201071止,在鞍山投保的机动车达到《协议书》发放率100%

3、“快速理赔中心”所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维修场所。

4、各保险公司派驻的理赔人员应相对固定,因故调整应向“快速理赔中心”主任报告,并备案登记。

    5、合并窗口的保险公司,需签定相互委托书并报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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