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与遥控飞机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6日14时许,一辆沿鞍隆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轿车与一架小型遥控飞机相撞,造成轿车前风挡坏损。飞机操控人是在路外遥控飞机飞行。这样一起有些离奇甚至可笑的事件却引发了对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激烈争论。
一、 争论焦点
一些同志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方应归属车辆或人,这是事故构成的要素之一,遥控飞机未在道路(表面)通行,其本身也不是交通工具,因而不构成道路交通参与方。因此,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事件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应该构成“交通意外”处理时应为事故双方出具事故证明。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事件符合事故定义,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是交通意外,如果轿车方无违法过错,则遥控飞机操控人应负事故全责。
二、 案件分析
首先,对事故要素要正确理解,传统事故处理曾强调过事故构成的六要素,04新法颁布后,对交通事故作出这样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实质上交通事故定义外延扩大了,从该定义的角度我们应该可以明确了以往模糊不清无法界定的事件。
其次,对道路的概念也要从空间角度予以理解。道路是个空间立体的概念,不能说道路只是一条线,车辆也不是平面。比如说,我明天拿跟杆把我家前的路给栏上,要是有人找我说我把路给堵了,我大呼我哪有堵路,我只占用领空。因此 说道路是具有立体空间性的。例如《安全法》三十二条里就规定:跨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也就是说,使用道路“领空”影响安全的也是不行的。
三、结论
明确上述两点,我们便可知,本案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遥控飞机操控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