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能 |   政策法规 |   交管信息 |   图片新闻 |   警钟长鸣 |   交通宣传 |   标志标线  
结合辖区实际浅谈城区“闯黄灯”现象的危害与对策
 文章来源:交警支队 本文已被浏览[359]次 

 

结合辖区实际浅谈城区“闯黄灯”现象的危害与对策

“闯黄灯”?相信不少人看到这一题目时,会怀疑笔者是不是写错字了?没错!是“闯黄灯”,而不是“闯红灯”。今天,笔者要谈的,正是被人们在日常出行中忽视的“闯黄灯”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这是众所周知的。大家都知道“闯红灯”是违法行为,但对于不能“闯黄灯”许多人却一脸茫然。实际上,平时很容易被我们忽略的“闯黄灯”,其危险性甚至比“闯红灯”还要大。
   
作为一名交警,出于职业的敏感,笔者在日常的出行中,会特别留意市区路口、路段的交通状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统计、询问,笔者发现在市区各个路口机动车“闯黄灯”现象非常普遍,“闯黄灯”后路口险象环生。而且大约60%的驾驶人认为“闯黄灯”不是交通违法行为,甚至有一部分驾驶人将黄灯的“警示”作用理解为“警示其加速通过”。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和解决“闯黄灯”现象呢?
     一、“闯黄灯”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黄灯表示警告,黄灯亮时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该减速,提前作好停车准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车线,或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则可以继续通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闯黄灯”确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信号灯指示”应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相应处罚,其处罚等同于“闯红灯”。
     二、我市市区路口“闯黄灯”违法行为现状
     为深入了解我市市区“闯黄灯”的相关情况,以寻求相应的整治措施,笔者多次到市区各个主要路口开展统计、调研。经过细致的调查、统计,笔者发现在我市市区主要路口,机动车“闯黄灯”现象非常普遍,“压灯”通过路口的机动车不乏其数。随着笔者调查的深入,笔者发现: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意识偏差”,约50%的司机认为“黄灯”是在提示其快速通过路口,约65%的司机不认为“闯黄灯”是违法行为,且对其具体规定不甚了解。而存在“闯黄灯”违法行为的车辆中,以出租车、公交车为主。笔者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朋友说“遇到黄灯时,能过去就尽量过去。开出租车最怕堵车,如果跑车时总是遇到堵车,那这一天就算白干了。而且顾客也不愿多浪费时间,‘压灯’过路口很少有顾客提出异议”。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利益的驱动、法律常识的欠缺以及自诩驾驶技术的精湛,使“闯黄灯”这一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成为驾驶人眼中的“正常现象”。
      三、“闯黄灯”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
    “闯黄灯”现象也可以用“压灯”来形容,即当路口绿灯即将变为红灯时,有大约34秒的黄灯显示,在黄灯亮时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未减速而是继续通过路口的视为“闯黄灯”。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车线,或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现在我市市区路口的信号灯大部分是先直行、后左转的指示方式,当南北方向绿灯变红灯时,车辆停止执行,左转车辆开始通行。这样,如果南北方向有一方车辆“闯黄灯”,那么就有可能与对面方向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或者刮擦,至少会造成车辆的通行不畅。实际上,有不少驾车人驾车到路口时,看到绿灯闪烁、黄灯亮起,非但不减速,反而是加大油门冲过去,往往就是在这几秒钟之间是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黄灯转换时,其他方向的车辆和行人已经准备开始通行,待“闯黄灯”的车辆冲过停止线行至路中间,恰好与横向穿越道路的车辆和行人相遇,如双方互不相让,就容易发生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
     据相关部门统计,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中,约25%丧命于路口交通事故,而发生在路口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由违反信号灯指示造成的,其中“闯黄灯”现象尤为严重。也就是说,在交通死亡事故中,每四人中有一人是死于十字或三岔路口。
     另一组数据表明,造成路口交通死亡事故的首要原因是不按规定让行,其次是超速,两项合计占路口死亡事故人数的40%以上。这两个原因实际上与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闯黄灯均有莫大的关联。
      四、杜绝“闯黄灯”违法行为发生的相关措施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看到路口车辆在车群中穿插而行、险象环生,而过往群众却丝毫未察觉到危险的存在,仍然乐此不彼、饶有兴致的闯红灯、穿插、绕行。针对“闯黄灯”违法行为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笔者认为杜绝“闯黄灯”已势在必行。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闯黄灯”现象的普遍存在,很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匮乏,对“闯黄灯”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够。这在另一方面也透射出我们交通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还存在死角、漏洞,这就要求我们要创新宣传思路、拓展宣传范围、丰富宣传手段,大幅度提高普法率,以此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丰富其交通安全常识,使其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意识,文明行车,杜绝“闯黄灯”的陋习,确保路口交通的和谐、安全。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闯黄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闯黄灯”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其违法行为的发生仅存在于一两秒钟,加上驾驶人有意加速通过路口,速度相当快,要分辨出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实属不易。因此,要根据“闯黄灯”违法行为的发生特点、规律,认真分析、深入探讨,集中优势警力、集中时间段,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同时做好取证工作,集中查纠路口“闯黄灯”违法行为,提高驾驶人的重视程度,掀起整治“闯黄灯”违法行为高潮,以“治”带“宣”,切实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带警力、用科技求发展。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筹备资金,完善市区路口监控设备,充分利用“电子警察”等电子监控手段,通过路口固定电子监控和流动的电子摄像取证,大大节省警力,严抓狠管,减少路口交通事故的发生。

版权所有 © 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